5月21日,西安部分志愿者自费购买《陕西省老年生活服务手册》及生活物资前往临潼区,慰问了6位年过九旬的抗战老兵。
由未来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陕西省老年生活服务手册》,是我省第一部专门针对老年人生活和权益保障方面编写的图书,其中转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从法律法规角度明确了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离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交不起医药费时可减免;请求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等内容是国家、社会提供给老年人具体的物质帮助。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作出了不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于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另外,也鼓励农村中的孤寡老人与其他公民或村委会、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遗赠人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老年人受赡养的权利。扶幼养老应是作人的本性和起码的道德。老年人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毕生的精力,为子女操劳终身,为家庭作出贡献。在他们年老体弱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得到社会和子孙们的尊敬、关怀,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使他们安渡晚年,这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家庭的功能。中国的国情是80%的农村人口,缺少社会福利保障,靠家庭承担养老任务。因此老年法第10条至第17条都是关于家庭赡养过程中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的规定。
除此之外,法律还对老年人的婚姻、财产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我省众多的志愿者团队,多数团队有敬老活动内容,但是不是每一位老人及其子女都对这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熟悉,也不是所有的志愿者都已经详细了解的。因此,普及有关老年人的法律法规知识,任重道远,还需做大量的宣传普及工作。
(天涯 邢飞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