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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

来源:百度百科    发表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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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环境保护法》,1990年1月5日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本法确立“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法人和公民的义务,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政府的监督职能。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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