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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3月1日 :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施行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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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选举法》的主要特点是,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它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又适当照顾地区和单位,在城市与乡村间、少数民族与汉族间,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使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相应的代表。鉴于人民群众普遍缺乏选举经验及文盲尚多等实际条件的限制,人民代表的选举,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层政权单位,采用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在县及县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这是在当时条件下能够充分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合实际的办法。《选举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随后又开展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截至普查的标准时间1953年6月30日,全国人口总数为601,938,0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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