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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的一些规定

来源:陕西老年服务网    发表时间: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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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

我国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的好处是简便易行,弊端是风险很大。一方面,遗嘱中容易出现表述不准确的地方,会影响遗嘱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自书遗嘱一般无他人在场,容易被后人质疑遗嘱笔迹真伪、是否本人意愿。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弊端是操作起来复杂性高,而且最易出现遗嘱无效情况。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的风险也较大,比如遗嘱内容指向不明、立遗嘱人的口音及口误、录音时间和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真实性等。

5.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口头遗嘱的弊端是订立遗嘱中争议最大的,采纳率最低,容易失效。
      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一方单独处分。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非亲笔书写的遗嘱要取得证明。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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