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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失独家庭补助政策

来源:陕西日报    发表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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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卫计委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社〔2016〕125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60岁以上失独夫妇可在养老机构生活
  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陕卫家庭发〔2015〕224号),失去生活能力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夫妇,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户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在当地养老机构生活,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对于个人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生活照料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在殡葬救助方面,陕西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凡自愿选择火化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县(市、区)优先安排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并减免购墓费。殡葬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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