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 及职工死亡待遇标准 2018-08-15 来源 : 陕西老年服务网

1. 丧葬费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 一次性抚恤金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陕西省人社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

●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

●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20个月的90%;

●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20个月的80%;

●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20个月的70%;

●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20个月的60%;

●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20个月的50%;

●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20个月的40%;

●不满4年的,发给20个月的30%。

■举例:假如某人月缴费工资2000元,缴费年限满8年不满9年。一次性抚恤金则为:2000元×20个月×80%=32000元。

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2号)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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