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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立遗嘱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来源:陕西老年服务网    发表时间: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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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否需要立遗嘱。如果自己不立遗嘱,遗产继承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这叫做法定继承。

第二,立遗嘱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律,根据自己意愿重新做出安排。遗嘱内容需要表述准确,不可存在歧义理解。

第三,立遗嘱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不要凭一时头热,或者与子女一时生气,或者听某个人一时调唆,就决定立遗嘱。

第四,再婚的老年人立遗嘱应该注意再婚老伴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不要仅听再婚老伴的要求,也不要仅听子女的要求立遗嘱。

第五,立遗嘱需要给自己在世时抚养的无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较差的人预留下一定的生活保障。

第六,选择适合的遗嘱形式。最好选用公证遗嘱形式。

第七,遗嘱保管应当特别慎重,因为遗嘱内容外泄,就可能引发家庭矛盾。

第八,为了保证自己在世时的养老问题,可以订立遗赠抚养协议,自己在世时谁抚养,谁才能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什么样的遗嘱会导致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无效的。法律对遗嘱的规定比较“死板”,一些情况可能会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例如,打印遗嘱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也可能被认定无效;遗嘱没有签名或者签署日期等,也可能导致无效。
      如果有多份遗嘱,哪份有效?
  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如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首先要看是否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有多份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之间没有冲突,则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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